作者:
extraa (extra)
2016-12-22 21:09:20之前開過一次刑事偵查庭 前兩天收到不起訴處分書
掛號信封上是我的姓名地址和偵字號 所以我就簽收了
但後來打開看裡面的處分書不是我的
隔日上班時間承辦書記官電話中問我收到錯的處分書偵字號後說會再把我的寄給我
我問我要再議的話須在七日內 這會不會影響我的權益?需不需要再議書中註明此情形?
書記官只說他會做一個電話紀錄(也沒解釋是什麼意思?) 至於我要寫什麼 他沒意見
因為怕他誤會我針對他 我就不敢多問了
其實我只是完全沒相關經驗和專業 不知應該怎麼做比較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想請問大家 法院會自動從我第二次真的收到處分書才開始算七日嗎?
因為第一次錯的我有簽收記錄了 而且也只有承辦書記官和我知道此事?
我應該在再議書中寫此事嗎?會有助再議成功率嗎?比如說因有此瑕疵所以希望能再議
另外在別人的(就是寄錯的)處分書中告訴人只有姓名 但有寫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號
而我的處分書中告訴人和被告都只有姓名 為什麼會有此不同?
先謝謝熱心板友回答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