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版上專業的大大們:
和老公協議離婚 有過失且想要自由身的老公
基本上態度是 我要什麼只要是他能給的 他會盡量給
1) 孩子監護權 以及 月扶養2萬+學費; 至小孩20歲
2) 我名下的存款 及 一間出租中的房子, 歸我
(其實是婚後雙方一起的存款及不動產購置)
3) 我想加一點:男方壽險的受益人不得更改(目前是我)
主要作為第1項的風險轉嫁; 或者要把孩子也列作受益人?
4) 目前卡住的點是 我跟孩子會繼續居住現居所 老公說我們可以一直住下去
然現居所的所有權人是婆婆.........
我主張現居所應過戶給孩子 以保障我們的居住權 以免哪天被趕出去了 或者....
但老公回去溝通後 只說老人家並不打算現時處理房子產權
不知版上可有任何建議 如何在協議書裡寫明這個部份 才能保障我跟孩子呢?
衷心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