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GameHeven (Mark Williams)
2017-07-09 07:40:35我在蘋果電腦上班,王小明在鴻海上班。雙方有業務往來。
我翻了各種單據,發覺王小明偷鴻海的錢。
我跟檢察官檢舉,單據交給檢察官。
單據本來就是合法取得,沒有問題。
然後檢察官傳喚王小明,當然大家都知道,檢察官不會跟王小明解釋案情。
隨便找個理由傳,到地檢署再逼問。
王小明警覺性很高,收到傳票後,帶著100萬現金來找我。
我收錢,然後把檢察官手上的資料講一遍。
書面證據鐵證如山,王小明躲不過,火速跟鴻海和解。
所以第一次跟檢察官見面的時候,王小明就有民事和解書。
小明認錯,最後法官輕判。
罪名是侵佔,背信。都是非告訴乃論。
我不是受害者,我也沒有出庭作證。我就是個熱心民眾,跟檢察官檢舉。
請問我收100萬現金,有無刑責?
洩漏偵查進度,有無刑責?
我個人判斷是無罪,大家有沒有其他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