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們你們好,我在離婚前就有來諮詢,
但都沒用上, 可看我之前的家暴文章或在(divorce 板),
在今天終於收到對方的法院來函,
將開探視調解庭,
勢必雙方會進入一審,
他請了個台北民權東路的知名吳律師要跟我打探視,
我也在請律師了...但還沒人選...
1.首先我原本離婚協議訴求,是一週末讓男方帶回兩天一夜,另一週末帶回一天,
我都有照做,還有彈性給他多半天一至二次,
結果他們的「原因事實」,
寫說我只給他們看兩天,
對小孩有不利影響,
請問我調解庭時該去證明前夫誹謗嗎(一些app通信有帶回的內容)?
2.他訴求要求6歲前每隔一個月就要換到他們家住滿一個月,請問這是常態嗎...?
我兒子兩歲仍在親餵哺乳,他很黏媽媽,怎麼可能一年讓他每隔一個月來回去對方家?法官會讓他這樣判?
3.他律師還要求要每年帶孩子出國兩次,我可以要求孩子尚年幼,拒絕或減少次數嗎?
4.原本協議是過一夜(早上9:00至隔日晚間9:00)
他要求要星期五前晚就帶走,這是一定會被改的嗎?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