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胎兒流產的刑法問題

作者: nazo (地頭蛇蛇)   2017-08-11 23:09:09
各位大大晚安: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是說行為人駕車撞孕婦,導致孕婦受傷,胎兒流產。而法院判決就『胎兒流產部分』,基於胎兒尚未出生,非刑法所保護對象,故不予論罪,孕婦受傷部分,則論以業務過失傷害罪。
但是在考慮充分評價原則下,有無可能解釋成:行為人撞傷孕婦,導致孕婦有『生殖機能嚴重減損』(刑法第10條四項五款)的重傷結果,而胎兒流產這項客觀事實恰好可以作為重傷結果的『證據』,而應論以(業務)過失致重傷罪,而非(業務)過失致傷罪。
也就是說,胎兒流產本身並不是結果,而是證據之一,以證明孕婦受有『生殖機能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結果。
想請教一下各位大大,這樣的論述是否合理?
作者: a77788897 (飛魚)   2017-08-11 23:28:00
私以為流產不等於生殖機能嚴重減損應由醫師診斷證明之後難以受孕之類的才算是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03:00
窩靠~~~流產就嚴重減損升值機能,那九月墮胎潮不就好笑了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12 01:16:00
如果這次流產 之後就沒辦法再懷孕就可以主張重傷
作者: ultratimes   2017-08-12 07:03:00
但民法規定胎兒權利視為一般人,故刑法也能引用法律本來就能互相引用吧雖然有以將來非死產為限,但死產是該加害人所造成故對加害人而言應仍視為已出生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04:00
樓上在講什麼?民法保護胎兒的法律上利益,跟刑法罪名的構成要件是兩碼子事。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罰是公權力的展現,不是胎兒的法律上利益,另外,民法第7條的「將來非死產者為限」並沒有區分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流產就不適用民法第7條,懂?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11:16:00
樓上,你的樓上是u大欸,認真你就輸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2 13:22:00
U大濕流產跟生殖機能是兩件事,要分別證明構成要件事實機能有未來性、不可復原的狀態的意思,如果還能懷孕就不能說是生殖機能減損,但如果醫生判斷很難再懷孕、機率極低,那就構成嚴重減損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