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0 10:30:06
※ 引述《JuliaY ( 失 )》之銘言:
: 各位好
: 公司106年前任用員工,病假檢附證明不需扣薪。
: 今年公司認為一例一休的關係在在新進員工勞動契約載明請病假需扣半薪。
: 工作規則的請假規則則為舊版,就是不用扣薪,公司想改,但通過不了勞資會議
: 。公司認為新進同仁已經同意勞動契約,所以堅持扣薪。
: 但同仁認為他是依據公司工作規則請假,不需扣薪。
: 請問各位前輩,工作規則的位階有高於勞動契約嗎?
: 公司扣薪究竟合不合規定呢?
: 謝謝大家
貴公司有企業工會嗎?
如果有,工會成員仍可適用舊版工作規則
如果沒有,則依個別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
工作規則雖是公司內部自行訂定的準則
但依閣下敘事脈絡
該工作規則應是由公司資方與工會代表共同議定
那麼這個工作規則就是團體協約法第2條所稱
資方與勞方之間的團體協約
依同法第10條第一項,要由主管機關備查
新進人員雖然個別簽訂附帶新版請假規則之勞動契約
但依工會法第七條規定,受僱後即必須加入企業工會
也就是成為團體協約中的勞方一員
那麼此時
該同仁就可以主張團體協約法第16條及第19條
要求適用舊版工作規則
如果貴公司沒有企業工會
那麼就沒有團體協約法的適用
工作規則僅能視為是對內部員工的概括約束
個別權益仍須回到各自簽訂的勞動契約檢視
該同仁便不能主張適用工作規則
以上,一點見解
作者: ac9560406 (老平)   2017-08-10 13:07:00
借問(跪謝這是不是需要看工作規則的定性是不是採法規範說或契約說的差別啊?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7-08-10 14:07:00
請問如果沒簽契約的呢,公司說一切看工作規則,不過工作規則雖然有送主管機關備查,但好像又沒約束主管機關逐條審閱,有時似乎會出現違反勞基法部分,這時該如何處理,謝謝
作者: ac9560406 (老平)   2017-08-10 18:37:00
感恩讚嘆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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