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執法

作者: look   2017-08-12 00:08:43
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1第2項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
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
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
幣一千元罰鍰。
事情是這樣:小弟前幾日騎機車遇到紅燈,停在停
等區時,紅燈有顯示秒數,大約還有30幾秒
順手自前背的包包拿出手機看一下有無通知
又放回去,從拉開背包拉鍊到放回去整個過程
還不到十秒,正把手機放回去時,發現右邊有個女
警走過來,把我叫到旁邊,就開了一張罰單。
跟員警辯論後,了解原來停等紅燈在警察的解釋也
是行駛中。只要看到有人手持手機就會開罰
這兩天我一直在想這個執法標準的合理性。
在我的理解,行駛是連續移動,停等則是短暫停
止。與行駛中的狀態明顯有所差別。
即使認為停等紅燈也是隨時可行駛的狀態,而解釋
成行駛中,兩者手持使用手機的程度也應有所區別
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可罰(法條規範典型)
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可罰
(法無明文)
但警方並不考慮有無疏於注意車前狀況,這樣的解
釋我個人覺得無法落實立法精神,只是警方取締方
便而已。更甚者可能會造成只有停紅燈時的低頭族
會被抓,行進中玩手機這種真正危險的反而都不管。
至於警察告訴我裝了手機架在停等紅燈時大滑特
滑的不在法條規範,他們不會管。
我只能無言了。
我這樣的想法很刁民嗎?
已提出申訴,請各位大大賜教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12:00
到法院去洗洗臉,付個三百塊吧......
作者: look   2017-08-12 00:12:00
錢已備妥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13:00
另外,不需要動用滑坡謬誤來做為自己無違反法條之理由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00:13:00
車子發動就算駕駛不是嗎?我印象中喝酒,機車發動還沒騎,也算酒駕
作者: look   2017-08-12 00:17:00
但機車不是汽車,不會自動前進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17:00
自己去想一想,為何要點出 "手持" 這個觀念....法規上 汽車 是包含機車的好,看來您對於法規是完全沒看懂,那....也不浪費時間了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00:18:00
不過話說,這不是常識嗎……這樣也要跟警察爭論?我要用手機我都碼停路邊,直接在停紅燈時用不是很危險?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18:00
單單連 法規上的 汽車 ,跟 一般民眾 的 汽車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7-08-12 00:18:00
我要看導航會先停路邊熄火 給你參考
作者: look   2017-08-12 00:20:00
停等紅燈會用到手的事情很多,喝水、擦臉、檢查隨身物件
作者: hidog (.....)   2017-08-12 00:21:00
唔 沒必要在這邊爭辯 去跟法官說吧
作者: look   2017-08-12 00:21:00
停紅燈用手機就一定危險??沒關係的,在這邊被洗臉大概也可以知道在訴訟會如何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30:00
為何? 哈哈哈哈哈哈哈...那你要問 "立法者" ok ?你問 司法單位 為何立這個法???所以才說 滑坡謬誤
作者: look   2017-08-12 00:35:00
我看到的都是行政機關的解釋,司法機關有權適用也有權不予適用我對法條本身沒意見,我問的是執法標準。法官有權作出更合乎立法意旨的解釋「停等紅燈+手持使用手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是我自己認為更貼近立法意旨的標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2 00:40:00
歡迎釋憲
作者: look   2017-08-12 00:41:00
法官不會主動幫你生出新標準。權利要靠自己爭取這不需要釋憲,還是你願意找個判例會決議來看看?m大喜歡行政機關的解釋我也尊重,但我就是覺得不合理如果你覺得我想的標準有問題,也歡迎你指教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12 01:22:00
有點像抽象危險犯 做了就罰
作者: Elias791 (餅餅)   2017-08-12 05:15:00
停紅燈用手機不一定危險啊,但就違規啊,你覺得停紅燈時抓癢喝水危險可以去想辦法推動立法啊。去查查歷往判決吧,也是一堆人堅持拿起來看個時間,或者停紅燈不算行駛都被駁回的,105交99,105交327跟103交178去讀讀吧。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10:00
所以你停等紅燈時引擎有熄火?等紅燈時不會有救護車消防車要通過等等在路上行駛必須注意週遭情形的狀況發生?「行駛中」應該不限於「車輛移動中」,停等紅燈也會要注意週遭情形,例如號誌在交警人為操縱下秒數有變化,駕駛人更該注意吧?反過來說,如果停等紅燈等於完全靜止不會有任何危險那是不是代表酒駕停等紅燈時,法律也不該開單處罰?
作者: look   2017-08-12 10:29:00
酒精值要超過標準才罰我沒有堅持停等紅燈不屬於行駛,那只是思考過程一定會有的小疑問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31:00
沒有那麼複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車輛狀態就只有分三種:停車、臨時停車、行駛,前二者在第三條都有解釋了不符合前二者的就是行駛狀態
作者: look   2017-08-12 10:33:00
行駛在法規上並沒有定義,法官也是透過解釋方法才認為非「停車」、「臨停」+「得立即行駛」也等於「行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34:00
法官對法律的解釋本來就是法律運作的基本態樣,這也是為什麼訴訟上會引用相關、類似前案判決當作依據。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35:00
臨停本來就要得立即行駛阿......真的有看清楚第三條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36:00
法律不可能對任何細節都規定的盡善盡美。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36:00
壹、法律認定的車輛狀態只有三種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37:00
貳、三種狀態分別為停車、臨時停車、行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37:00
需要注意週遭?停等紅燈等同熄火停車完全放鬆?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38:00
參、停車狀態:第三條第11款;臨停狀態:第三條第10款肆、行駛狀態:不屬於停車與臨停狀態之謂能不能告訴我到底是壹貳參肆哪個地方你不能理解?
作者: look   2017-08-12 10:39:00
停等紅燈與車輛行進中的對周遭狀況所需注意力絕對是不同的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40:00
還是你覺得車輛除了停車、臨停跟行駛之外還有其他狀態
作者: look   2017-08-12 10:40:00
我沒有不能理解啊,不知道為何你一直糾結行駛的定義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41:00
沒有不同阿,都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糾結的是你不是我好嗎?依法規你就是行駛於道路上的機車行駛人阿,那你手持手機就是構成要件完美該當啦
作者: look   2017-08-12 10:44:00
行駛沒有定義,那就回歸文義,文義不包括得立即行駛,但是透過法規目的,擴張解釋包括「得立即行駛」,我沒有意見啊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45:00
你的問題就是對「行駛中」的意義進行挑戰啊,主張停等紅燈不屬於行駛中。
作者: look   2017-08-12 10:46:00
手持手機還要符合「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好嗎?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47:00
或其他有礙駕駛的行為是個很大的概括條款,你現在是改成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嗎?
作者: look   2017-08-12 10:50:00
我沒有改,本來就是爭執執法標準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0:50:00
看一下訊息就是"數據通訊"裡的"接收數據"阿
作者: look   2017-08-12 10:52:00
已接收的訊息就是在本機上單純的閱覽訊息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54:00
所以呢?看人家傳來的長長Email也是閱覽訊息,重點在有無妨礙駕駛安全,不就是要爭執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安全嗎?
作者: look   2017-08-12 10:57:00
重點在疏於注意車前周遭狀況有礙駕駛安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58:00
所以你就是爭執兩點啊:行駛中要連續移動,停等紅燈
作者: look   2017-08-12 10:59:00
是啊,單純手持手機就要罰,不考慮時間長短行為態樣,我認為不合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0:59:00
不算;看一下訊息不算數據通訊,或是不妨礙駕駛安全問題是,行駛中的定義已經由法律對「臨時停車」、「停車」所推得,你的主張不合法律規範。
作者: look   2017-08-12 11:01:00
訴訟不就是有利於自己的都要爭執?只要言之有理有何不可?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01:00
而由事實討論,看一下訊息的當下,你是無法注意週遭狀況的,看一下、看兩下只是影響程度的輕重之別而已你可以主張啊,但主張也必須依循法律規範,停等紅燈不算行駛中這點跟法律的立法定定義不同,不大可能被行政機關或法院接受罷了。
作者: look   2017-08-12 11:07:00
我也不期待法院會改變對於「行駛」的解釋,我自己就想得出來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08:00
就算你真的要進行法學概念上的解釋:停等紅燈不算行駛中,那接下來就會出現很有趣的例子,就是我上面舉的,酒駕停等紅燈時,因為不算行駛中,即便酒測值超標,警察也不得開罰,或以刑罰處罰的可能。
作者: look   2017-08-12 11:10:00
酒駕的例子完全不同,酒精對身體的影響是持續的要停等紅燈前一定有駕駛的行為,所以酒駕就不用討論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11:00
酒駕的要件:酒精濃度超標+駕駛車輛依照你的見解,停等紅燈那瞬間就不算行駛中了
作者: look   2017-08-12 11:13:00
真要講,要罰酒駕還要有酒測值才視為不能安全駕駛,反觀拿耍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13:00
奇怪我不能停等紅燈時從副駕跑到駕駛座握一下方向盤喔這樣也算酒駕嗎?我明明沒有駕駛阿阿我的車有自動駕駛我只是手扶著方向盤也沒有駕駛行為阿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15:00
那警方縱然在紅燈時看到某人在駕駛座上行為異常還散
作者: look   2017-08-12 11:15:00
刑法185-4處罰的是「駕駛」行為,與「行駛」還是有不同的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15:00
這款車確實沒有自動駕駛但是我有養小鬼阿你看不到啦
作者: look   2017-08-12 11:16:00
握一下方向盤是不是該當於駕駛你可以問警察駕駛和行駛文義還是有所不同的,下一題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18:00
不用問,就是。
作者: look   2017-08-12 11:18:00
我錯了,185-3才是酒駕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19:00
我只是用你現在的邏輯去演繹一個酒駕者會怎麼盧警察而已
作者: look   2017-08-12 11:20:00
而且我不糾結行駛的解釋,才寫兩行,結果被諸位當成重點,我會檢討自己的文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20:00
駕駛跟行駛的用語不同,但去觀察法院過往判決,也是以發動引擎作為標準。
作者: look   2017-08-12 11:22:00
你用的是你的邏輯,我並不覺得酒駕與持手機兩個一樣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22:00
處罰騎車使用手機的要件,就是行駛中+使用手機有礙駕駛安全為要件,你一說停等紅燈不算行駛中,二講看一下訊息不算有礙駕駛安全,當然兩個要件都要檢討啊。我說的是法院對「駕駛車輛」與「行駛中」的標準是一樣的,不是說「酒駕」跟「看手機」兩件事一樣,別置換我討論的概念。
作者: look   2017-08-12 11:28:00
那可以結束行駛的討論嗎?只是寫一下自己的思考推論過程就被當成不講理的三寶,人生真累啊我是說sma大用自己的邏輯去演繹酒駕者盧警察tentaikanso的意見我很認真在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31:00
來這裡討論法律問題,不就是要對思考過程進行辯證嗎?只是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不過也沒打算說服你。
作者: hidog (.....)   2017-08-12 11:32:00
就法律來看,開單沒問題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32:00
如果有時間心力去申訴的話,還滿想知道後續發展的。
作者: hidog (.....)   2017-08-12 11:33:00
就安全考量,這法條也沒問題,所以很難說服別人認同你
作者: look   2017-08-12 11:37:00
行駛的部分我自己已經有答案,本文也寫了法條是沒問題,但是適用解釋有疑問,而我主要疑問是手持使用手機就可罰?還是應該依據不同的事實而有區別停等紅燈與行進中是兩個不同的事實狀態,強令駕駛人於不同杰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43:00
當別人用法條跟法學方法跟你解釋條文時你堅持自己的看法
作者: look   2017-08-12 11:43:00
均維持相同強度的注意義務是否合理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44:00
認為這是執法標準問題,說真的我不知道你怎麼會覺得自己不是不講理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44:00
那你要證明「停等紅燈時看一下訊息」不影響駕駛安全的切實證據,但這又會涉及執法可能性的問題。看多久訊息才算影響駕駛安全?警方是不是要在旁邊計時超過時間才能上前開罰?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48:00
講這麼多還是一樣糾結在"停等紅燈"跟"行進中"不一樣
作者: look   2017-08-12 11:49:00
馬路的狀況很多,可能有救護車、交通管制的特殊情形,在這種狀況下手機不該拿出來使用我都ok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1:50:00
又讓我想到多年前有學者主張不應該以酒測值作為開罰依據,並主張有人千杯不醉,超標也不一定有危險。當場被實務界吐槽說難道每個酒駕都要經過醫生鑑定?你說道路上狀況很多,那有沒有想過在拿手機出來查看時,就是一種分散駕駛人注意力,無法應對突發狀況的情形?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53:00
前面maniaque大已經點出一個問題,為何"手持"才算?機車駕駛遇突發狀況,單手跟雙手的應變能力是否有落差?比起注意力分散,這是否存在一個更明顯的差異性?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2 11:54:00
機車駕駛遇突發狀況,單手跟雙手的應變能力是否有落差?比起注意力分散,這是否存在一個更明顯的差異性?
作者: look   2017-08-12 12:00:00
我並不覺得裝了手機架就可以滑個不停讓我想到之前有個新聞,單手騎車被開罰危險駕駛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2:45:00
縱然時間短暫,難道看手機的當下駕駛人能夠應對緊急突發狀況?時間長短不過是影響駕駛安全的輕重,但只要雙手離開把手、目光轉向螢幕的那瞬間,就足以證明有礙駕駛安全,因為當下根本無法立即察知外在狀況做出反應。不能說「因為我看手機的這十秒沒出事,所以無礙駕駛安全」。
作者: look   2017-08-12 12:46:00
可以舉例嗎?我不太懂看手機的當下真的就立刻失去對周遭的注意力?我持保留態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2:52:00
沒看過機車騎士以為有30秒很充裕,低頭滑個LINE,轉眼間發現綠燈被叭,只好一手拿手機趕緊催油門騎得搖搖晃晃的情形?就算是神人眼觀四面耳聽八方,離開把手又拿著手機,是要怎麼對緊急情況做出反應?
作者: look   2017-08-12 12:54:00
那表示他滑了30秒滑到忘我-_-這種不是我主張不罰的範圍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2:57:00
行駛中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就是有礙駕駛安全(有無問題),爭執時間長短(妨礙程度)根本沒意義十秒是妨礙,三十秒/一分鐘也是妨礙。
作者: look   2017-08-12 13:04:00
所以你認為喝口水、伸懶腰打哈欠、擦眼鏡這一類短暫的動作都應該靠邊停再做車子未熄火,眼睛就是要盯著前面,手不可以離開油門煞車,不然就是有礙駕駛安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07:00
所以你認為打哈欠的生理反應跟拿出手機讀取螢幕上的訊息並理解其意義這兩件事可以相提並論?
作者: look   2017-08-12 13:08:00
只有手持使用手機要特別處罰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08:00
而且車子未熄火,應注意週遭狀況,手不能離把手/方向盤本來就是正確的。
作者: look   2017-08-12 13:09:00
我認為對於分散注意力的影響是相同的,花5秒看訊息與花5秒喝水或伸懶腰打哈欠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09:00
因為手持使用手機的影響程度特別嚴重,如果邊打哈欠邊開車,那就要討論疲勞駕駛的問題。如果你認為影響程度相同,要嘛一起處罰/不處罰,那就是一開始板友回應的「立法」問題,跟你說的執法標準是兩回事。而且一般社會觀念,喝水、打哈欠跟盯著手機當低頭族是不一樣的,也是因為智慧型手機普及後才有低頭族的
作者: look   2017-08-12 13:12:00
你的邏輯是手持使用手機就等於有礙駕駛安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13:00
問題,除非你能證明喝水打哈欠會如同低頭族一般。是啊,也是法律的邏輯。
作者: look   2017-08-12 13:13:00
而我的想法是手持使用手機還要有事證足以認定有礙駕駛安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15:00
那就不合法律要件啊。回去看一下你引用的法條吧。
作者: look   2017-08-12 13:15:00
例如直到換燈號才要收,警察站在前面還不知、未禮讓救護車、燈號由警察現場控制中等等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17:00
你現在就是要強調必須如刑法的結果犯或是具體危險犯才算,但是這個處罰屬於行政罰,本來就有預防結果或具體危險的立法目的存在,不是單純的針對結果處罰。就跟速限一樣的道理,有些人駕駛技術很好,時速40的方他可以開80不出事,但不代表他可以主張開到80並造成車禍才能罰超速。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2 13:21:00
你可以按程序救濟,但成功機率低而已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21:00
每個人都有個體差異,但法律就是針對大多數人的規範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13:23:00
一直爭有什麼意義,規定就是這樣規定,1000買個教訓下次不要在犯就好了,講難聽點,你要騎車用手機,就祈禱附近沒警察看幾秒影響不大?誰知道你到底滑了幾秒啊
作者: look   2017-08-12 13:26:00
科科,love大大在激動什麼,這裡不就是給鄉民討論的地方嗎?事實問題交給法院去調查,我只是想探討法律解釋適用的疑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2 13:26:00
科科,難道不能激動討論
作者: look   2017-08-12 13:28:00
可以啊,怕你身體不好關心一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29:00
不會喔,來法律版都能把總則概要複習一下,開心的咧
作者: look   2017-08-12 13:30:00
既然大家都認為手持是重點,以後不要手持就是了行政訴訟成功率本來就低,也不代表沒有嘗試的價值行政法不就是用以約束行政權的行使,我只是從這個角度去思考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37:00
所以警察不會連使用免持裝置都開單,本來就是在行政法賦予的合理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啊,科科。
作者: love110257 (肉咖ㄟ)   2017-08-12 13:38:00
因為我真的覺得你很煩,一直執著在「我拿出來幾秒鐘而已又不影響安全」那照你這樣說,違停紅線一下下被檢舉的人也可以出來說我沒影響安全不能罰嚕?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39:00
而且我想說一句話很久了,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是在
作者: look   2017-08-12 13:39:00
使用免持就一定能應變突發狀況而認為無礙駕駛安全?
作者: look   2017-08-12 13:40:00
love大你要看法條是怎麼訂的還有行政或司法怎麼去解釋適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40:00
支持原PO去公民平臺提案啊,連免持都該罰XDD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45:00
我覺得這條法律的訂立跟執法都沒問題喔。持用手機的行為創造出「低頭族」這個名詞,臺灣的智
作者: look   2017-08-12 13:47:00
我懂,因為除了開車以外的事情都有礙駕駛安全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47:00
慧型手機普及率更是世界前幾名,本來就有制必要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48:00
呵呵,不要別人譏諷,自己倒是很開心嘛。駕駛中本來就該專心駕駛,拿手機出來還理直氣壯我反而還很佩服呢!
作者: look   2017-08-12 13:50:00
法條就是鼓勵大家使用免持裝置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50:00
連幾秒都認為有差,免持跟手持的影響程度不就差更多
作者: look   2017-08-12 13:52:00
如果你可以完全做到駕駛中完全不做其他的事我也很佩服啦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53:00
是喔,我騎車是不接電話不回訊息的,要回訊息等我停好車再說。謝謝你的佩服,希望大家注意交通安全、專心開車/騎車
作者: look   2017-08-12 13:54:00
我是說包含跟朋友聊天、或喝水這些有礙駕駛安全的事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7-08-12 13:55:00
不會,我騎車要專心認路、看號誌,友情也沒單薄到一段路不講話就破裂。
作者: look   2017-08-12 13:57:00
ok的,只要邏輯一致,我都能接受學習
作者: Elias791 (餅餅)   2017-08-12 20:56:00
不就說了你覺得喝水聊天都會影響安全可以去推動納入處罰啊,法條就規定用手機就是違規,硬要爭用多久,有用就是違規啊,這很難懂嗎?如果當初覺得要用到幾秒鐘以上才對安全或注意力有影響,立法時不就會像酒測值一樣有明確規範出來。去查查判決吧,一堆人也都說我因為沒戴手錶拿出來看個時間,或拿出來看有沒有未接來電之類只瞄一眼的藉口,最後都還是被駁回。
作者: look   2017-08-12 22:47:00
給樓上,如果條文刪掉「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我就不會有任何疑問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7-08-13 04:15:00
30頁又跳來跳去你不能把文章重新整理好嗎 = =
作者: eno4022 (eno)   2017-08-13 13:15:00
被罰就乖乖去繳錢啦,違規又愛吵
作者: samnpc   2017-08-15 06:31:00
爭論執法標準有啥意義,法律就寫死了,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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