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想請問一個關於海外發生的法律問題。
地點是在澳洲。
事件內容是在於A在臉書上貼出文章謾罵B的行為,其中用一些相當不當的言詞,
譬如洗X眼,含X之類的等不當的言詞。
文中沒有指名道姓,但是可以從文中精準推敲出就是在罵B。
目前雙方都在海外澳洲,我想請問這樣的情況,A可以使用什麼樣的法律途經來控告B。
B這樣子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毀謗罪,以及公然侮辱罪?
而A目前人也在澳洲,是否需要回台灣對B進行法律訴訟?
而A是否也可在澳洲,對於B進行法律上的訴訟,希望有懂國際訴訟法,或者熟知
澳洲法律的夥伴可以提供意見。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