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車禍求償問題

作者: wellwhomever (晃晃)   2017-08-16 01:58:36
各位好,由於先前發生事故,有幾點想請教前輩
我於8/4號出車禍,事故原因是本人為外側道直行車
對方是水泥攪拌車由中線右轉,撞擊我車體的左後方
對方車體只有鮮少擦傷
我車上有一名乘客,撞擊頭部,無明顯外傷
有送至醫院急診,醫生口頭說六個月內要持續觀察
(有開診斷證明,但沒寫要持續六個月追蹤?)
目前狀況是車子於原保養廠等待維修
維修批價已經和對方保險公司確認過
與對方保險理賠商議維修表示須等肇責判定出來
由於維修金額過大無法由自己先墊
以至於在肇責判定出來前喪失交通工具
想請教各位,若是對方肇責占多數的話
我是否可以求償在汽車維修期間,家人所需就診之交通費用
(有收據,抑或可以要求其它交通費?)
以及乘客六個月就醫追蹤之交通費與醫療費(精神撫慰金?)
由於對方開的是公司車,詳情保險理賠的部分我也不清楚
謝謝大家!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7-08-16 02:03:00
可 但是單據要留好 到時喬不攏要訴訟的話很重要然後不要讓對方拖太久 過失傷害過半年就不能告了
作者: wellwhomever (晃晃)   2017-08-16 02:05:00
想請問L大,六個月持續的單據未取得,亦可要求嗎?另外再請教,是否該求償精神撫慰金呢?
作者: LaplaceDemon (拉普拉斯惡魔)   2017-08-16 08:28:00
當然可以 在調解階段是蠻自由的 只要你能說服對方如果喬不攏變成要說服法官就要嚴謹一點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6 08:55:00
單據留好另外,通常法官會審酌是否原告有自有的替代用車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6 10:30:00
診斷證明是「醫師確診本次受到傷害部位的紀錄與證明」追蹤六個月是"建議處遇"也不是"處方"診斷證明上面也不會記載處方跟醫療手段等等的東西
作者: wellwhomever (晃晃)   2017-08-16 10:34:00
S大:所以能請醫生開立相關追蹤證明嗎?M大:家中只有一台機車與汽車
作者: samallan (閃雲)   2017-08-16 11:02:00
你的困擾應該在於要證明這部份的治療有必要且與車禍相關這個部份如果都是固定回診到同一醫院,爭執性不大尤其在都是回診到車禍時就醫的醫院的狀況下,保留回診單就可以做為這方面的證據(這邊指由醫生開的預約回診單)若是沒有的話,跟醫師說明一下,應該都會願意幫你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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