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高中以下學校教室開放使用範圍

作者: username123 (阿雄)   2017-08-17 20:53:26
想請教各位大大,台北市教育局頒布的這條辦法
【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管理辦法】
https://goo.gl/BGp6zg
是為了讓鼓勵全民運動與社會教育
這邊想請教根據法條,
高中教室是否可以用來作為私人教學營利的場地?(例如補習班、才藝班)
根據法條:
第四條 校園場地之使用,不得為影響學校教學或相關活動之進行;其用途以下列活動為
限:
一 學校教育活動。
二 體育活動。
三 其他不違背法令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條 申請人非經學校許可,不得於使用場地為營業行為。其經學校許可者,須印製
之收費入場券,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疑問】
所以如果申請人告知學校在可以租借的時段,
租借場地是為了教學營利,
而學校提供場地租借,
這樣就可以直接租借教室開班授課嗎?
謝謝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17 22:25:00
學校可以同意營利,但也可以不同意;未經同意不能營利,這樣很白話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8 00:32:00
私人教學營利 不等於 營業營業的話,就好比租來開趴替收門票那樣的類型
作者: username123 (阿雄)   2017-08-18 12:15:00
原來如此,感謝大大的說明,所以如果要教學主要還是經過校方的同意,而營業(開派對收門票)則是直接禁止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08-18 14:49:00
還是一樣,回歸條文,沒說不行啊,只是要特許而已一個是原則性的允用通則,一個是例外性的許可換言之,學校可以針對兩個不同人的相同的行為決定 要准前面 還是准後面,還是通通不准被不准的,基本上就只能鼻子摸摸不能說 為何他准我不准至於原則性允許行為,就不會看學校心情好不好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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