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人格權受侵害的損賠請求權基礎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5 17:22:18
依照民法ꜱ8II的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也就是人格權受侵害的時候,如果有特別規定可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就可
以請求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那民法ꜱ95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的理解是,如果今天我的身體權被侵害了,我就可以用這一條請求損害賠償(雖然不是
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那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以及慰撫金。
但王澤鑑老師說,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ꜱ8II所
稱的特別規定。又民法ꜱ84所規定的損害賠償,除財產上損害外,尚包括非財產損害在內
。從而被害人因人格權受損害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均須以民法ꜱ84為請求權基礎。
我的疑惑點是,195已經說這個東西被侵害的時候,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那我不就用這
條來請求就好了嗎?為什麼還要用184?
又照王老師的說法,如果「民法ꜱ84所稱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在內,所以民法ꜱ84也是民法
ꜱ8II所稱的特別規定,所以應該依184請求」的話,那為什麼還要規定195?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5 18:52:00
權利跟損害不一樣,關鍵是非財產上損害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08-25 23:02:00
非財產權的侵害,也會有財損和非財損財損用184,非財損用195受傷的醫療費是財損184,慰撫金是18II+195
作者: rockido (123)   2017-08-25 23:54:00
原PO疑惑應該是195條能不能單獨作為請求權基礎?倒數四行目前基本上都認為184為請求權基礎 195為損賠範圍(是否包含慰撫金) 但印象中黃前大法官茂榮有認為195得單獨為請求權基礎 至於倒數第六行以下 應該是88年修法前因為人格權侵害只限於4種 不像現在概括人格權情結重大均可請求而來的解釋論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6 03:16:00
我的疑惑點是,從195的文意來看,「雖然沒有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換句話說,有財產上的損害,當然也可以請求賠償,那我人格權不管是財產上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不就都可以以195為請求權基礎了?但從王老師的那段話,184本身就包含財損與非財損,而且寫「權利」兩個字,那所有法條中有講到權利被侵害得請求賠償的條文,例如195,不就都沒有存在的必要了?195在修法前完全可以被184取代,只有在修法後,除了列舉的權利以外的權利,會多了一個要件是情節重大,比184再更限縮,那這部分適用195而不是184就可以理解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6 03:24:00
情節重大是其他人格權184本身應該是財損而已,你可以參照18II的體例架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26 11:12:00
ꜱ84 Ⅰ前段法文所稱之權利,為絕對權,包括所有權及人格權等。195把人格權列舉出來(姓名權及生命權規定在其他條文),最後再來個概括規定。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6 15:14:00
那為什麼王老師會說184包含非財損呢?如果184包含非財損的話,在針對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受侵害請求慰撫金時,就用184作為請求權基礎就可以了不是嗎?為什麼還要用195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6 15:16:00
我覺得太糾結為何覺得是或不是,學者本來就有不同意見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6 15:16:00
還是說只有王老師一個人認為184有包含非財損?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6 15:17:00
問題是立法者也有自己想法,民法體系這樣,你自己覺得包含嗎?這是你要問你自己的,思考看看吧,法律沒有絕對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6 15:18:00
了解,那如果國考的時候照我那樣寫,會怎麼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8-26 15:28:00
除非題目很小要大作,不然法條、判例操作是你的好朋友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08-26 15:36:00
我的話,會寫依184、195……
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7-08-26 19:02:00
那19條姓名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是19還是184?
作者: yufat (barca)   2017-08-29 01:47:00
別糾結了,王老師意思是,侵權行為都要符合184要件,否則184要求故意或過失,19卻是無過失責任,體系不一致,保護失衡,因此19並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但史老師認為19是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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