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是這樣的小弟幾天前收到檢察署傳票主要是涉及賭博案,小弟是嫌疑人。跟法院書記官確認過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希望我能到庭應訊。小弟本身是新竹人所以今天請假特地去某大佛縣市出庭。一開始流程是先至法院附屬的偵查庭報到,報到完畢後,分了2台車至x林分局由刑警應訊。由刑警的應訊過程中得知主要是有位婦女網路轉帳匯了200多萬金額授與小弟同名同姓的A(而轉入的戶頭也不在我門下),所以檢方懷疑我是組頭。小弟去年的年收入也不及200萬,這次出庭我只有繳交今年的報繳所得稅資料以茲證明。後來回檢察署由檢察官應訊時,剛好旁邊有位大哥跟那位묊P我同名同姓的A有金錢往來,他也跟檢察官說我不是A。Q1:小弟想請教一下遇到這種狀況我只能先提證明,證明我不是當事人外,我還能有甚麼後續自保動作?Q2:檢察官還是覺得我是嫌疑人堅持他沒傳訊錯人,如果事後證明他傳訊錯人,小弟能否申請補助或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