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司法權範圍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2:48:29
最近在學法院組織法,
在司法制度中底下又分
司法制度、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人民與法院等。
其中,司法定義中分狹義與廣義
於廣義一定義中有提到非屬審判的公證、檢察、司法行政,
也包含在廣義的司法之中。
惟,另我不解的是,於司法權的範圍中只提及
憲法第77、78條、增修條文第5條第四項與法院組織法第110條
分別是審判、解釋、解散、懲戒、行政等司法權
又於憲法第77條提及有訴訟案件審判權
我想請問一下憲法第77條所提的審判權,
是否包含檢察體系的偵查與起訴?
因為於法院組織法當中確實有檢察機關一個章節
但如果不包含
這樣在法院組織法提及不是很奇怪嗎?
在組織法有"機關"但卻不是包含在司法權的範圍內
難道要解讀成"沒有司法權的司法機關"???
以上是我的疑惑
感謝閱讀!
拜請解惑!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09-05 22:53:00
釋392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3:05:00
瞭了! "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是吧!?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09-06 00:10:00
不包含審判權專屬法官至於檢察官到底是偏向司法權還是行政權,這個部分學說一直都有很大爭議。起因要追溯至清末引進刑事訴訟制度時某日本學者對於司法權的解釋錯誤審判權不當然等同於司法權檢察官就是身在曹營心在漢然後法院也不當然等於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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