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7-09-05 22:48:29最近在學法院組織法,
在司法制度中底下又分
司法制度、司法、司法權、司法機關、司法人員、人民與法院等。
其中,司法定義中分狹義與廣義
於廣義一定義中有提到非屬審判的公證、檢察、司法行政,
也包含在廣義的司法之中。
惟,另我不解的是,於司法權的範圍中只提及
憲法第77、78條、增修條文第5條第四項與法院組織法第110條
分別是審判、解釋、解散、懲戒、行政等司法權
又於憲法第77條提及有訴訟案件審判權
我想請問一下憲法第77條所提的審判權,
是否包含檢察體系的偵查與起訴?
因為於法院組織法當中確實有檢察機關一個章節
但如果不包含
這樣在法院組織法提及不是很奇怪嗎?
在組織法有"機關"但卻不是包含在司法權的範圍內
難道要解讀成"沒有司法權的司法機關"???
以上是我的疑惑
感謝閱讀!
拜請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