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po
日前發生車禍~雙方皆有受傷與肇事責任~
刑事部分雙方互相撤回
互提刑事附帶民事部分
甲方 有保第三人
乙方 沒有第三人
在民事和解庭談的時候~
甲方損失 已談妥金額 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損失 保險公司卻很沒誠意
即便有醫師證明之車禍後壓力創傷症候群需休養一個月~
也註明需專人照護~
也確實跟公司請假休息
但保險公司不認不賠~
想請問~
談和解的時候~
可否註明~
1.甲方損失由乙方給付甲方談妥之和解金~甲方放棄對乙方之民事請求權~
2.乙方損失則進法院請求~看法院判多少~再由甲方之保險公司賠償~
並註明若判決結果之金額,超過保險公司之理賠保額~
乙方亦放棄超過保額之請求權~也就是說單對保險公司~
不再額外向甲方要求~甲方可全身而退~
甲方有請法扶律師~所以乙方請求民事開庭時亦可請律師代為出席~甲方全身而退~
不知道有沒有類似的實務經驗?
不然保險公司真的很惡劣~諸多刁難~一副不爽你去法院判啊~
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