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首次發文若有違反版規請告知..
我在104/02月跟台北市某位房東租房,當時合約只簽了一年,
之後都沒再重新簽過.
直到今天,我告訴他預計下個月10/10不再續租(我的房租是每月10號繳)
10號那天我會退房離開,
房東卻跟我說不行,一定要提前30天前告知,否則違反規定..
我就說那我10/21再退可以嗎?
他也說不行,硬是要我再多繳一個月的房租,
要到11/10才能退租,我個人是覺得太不合理了QQ
他卻講得義正詞嚴,說他這不是日租套房,沒有以日計費這種規定.
想請問各位法律版神人,民法真的有規定要提前30天嗎?
我谷歌過資料,都說"不定期租賃"可以隨時終止契約,
但房東卻說這個不成立,因為這樣說他也沒有要我隨時搬走,
所以我也不能沒有提前30天告知他.
還請各位好心的大大幫忙解答,因為法條的解釋感覺他都能凹><
更可惡的是他說我如果沒有租到11/10,就要扣我一個月押金(崩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