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
如果有一舉發案是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
舉發人跟被舉發人各自提起訴願
且後續都接獲訴願駁回決定
那如若因不服訴願決定,要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上開情形,是舉發人及被舉發人要分別提出行政訴訟才行?
法院會斟酌後併案審理嗎?
(但若如此,舉發人及被舉發人都同列原告嗎?)
還是只要有一方先提起行政訴訟,
另一方應該都會被法院裁定獨立參加訴訟。
屆時不僅針對起訴一方之起訴理由得表示意見,
是否也可以針對同案自己被訴願駁回的部分一併進行答辯?
(參加人沒有所謂提訴之聲明這回事吧?)
稍早在專利專版提問,
有版友認為兩個獨立行政處分(訴願駁回)應分別獨立提起訴訟
但回歸源頭專利舉發審定這個行政處分不是同一的嗎?
以上問題還請指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