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後門發生見血事件,學生A遭社會人士B持甩棍攻擊,頭部流血。
查了一些資訊,請教這樣認知是否正確? 做為未來自保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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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對攻擊者提出"普通傷害罪"(告訴乃論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可同時提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若無庭外和解)
3. 若判決為拘役得易科罰金,B繳完錢後即無前科 (良民證上無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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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A當下還擊,造成雙方都受傷掛彩
雙方屬 "互毆",非"正當防衛"。
AB雙方都可互告對方提傷害罪。
或 怎樣程度可算"正當防衛",是否有實例?
例如A將B摔倒在地並壓制? 這樣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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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以上認知是否正確?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