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關於車禍賠償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事由:
我在4月25日下班時,行徑小巷的十字路口被對方撞,然後對方送醫院,我只是韌帶受傷,初判表出來是這樣判的
我:行徑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於車前狀況
對方: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對方也是腦部有開刀,住院十多天。
然後剛出事幾個月我聯絡對方,對方都沒聯絡回來,像是蒸發一樣,只能靠警察那邊得知狀況。
後來開調解委員會前面3次都沒出來,直到今天9/28開會時對方才出現,然後對方一開口就先要40萬元(精神賠償30萬,醫療費跟車費10多萬),我這邊是車費含醫藥費1萬初而已(我是腳韌帶受傷),然後跟對方談談到變成我要付8萬元,但是責任上不是對方錯比較多嗎?她沒付我錢我都沒計較,還要反給她8萬元不含強制險,我簽了之後想在跟對方調解一下金額,調解委員會說對方Ok就可以再調,聯絡對方後說如果要取消和解書OK但是就上法院見了,所以我請問一下各位,我這案子丟到法院去會比較好嗎?
因為我是被撞的但還是要給對方8萬元,監視器也有看到,對方也知道自己有錯但還是要跟我拿醫療費,而且對方的家人有在調解委員會工作,聽說20年,感覺很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