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對於下面狀況各行為人可能的罪刑之分析適當否?
行人甲在紅燈的時候穿越道路 交警乙見狀將甲攔下欲開罰單
甲苦求家貧難以負擔 乙聞言心軟放過而未開罰
攤販丙從旁目擊乙未對甲闖紅燈開罰 乃要求乙對自己違規
於路邊擺攤行為不予開單 否則將告發乙不法圖利於甲
分析: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
乙明知甲違法(指前條例之條項)卻未依法執行職務 使甲得到
免除罰金的不法利益(罰緩300) 但是乙本身未得利益 所以
不該當刑131的公務員圖利罪
丙違法於路邊擺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
第10款(罰緩1200-2400) 倘乙攝於丙之告發而縱放 丙將
得前述不法利益 從而丙該當刑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其他:
如果丙之要求為乙所拒 丙逕行告發甲之違法行為有效嗎?
丙需要甚麼證據?
乙雖未觸犯刑法 但是有違反甚麼警察內規嗎? 還是乙本就
有某種法規基礎做"選擇性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