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7-10-16 09:56:41請問以下對於下面狀況各行為人可能的罪刑之分析適當否?
行人甲在紅燈的時候穿越道路 交警乙見狀將甲攔下欲開罰單
甲苦求家貧難以負擔 乙聞言心軟放過而未開罰
攤販丙從旁目擊乙未對甲闖紅燈開罰 乃要求乙對自己違規
於路邊擺攤行為不予開單 否則將告發乙不法圖利於甲
分析:
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1款
乙明知甲違法(指前條例之條項)卻未依法執行職務 使甲得到
免除罰金的不法利益(罰緩300) 但是乙本身未得利益 所以
不該當刑131的公務員圖利罪
丙違法於路邊擺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
第10款(罰緩1200-2400) 倘乙攝於丙之告發而縱放 丙將
得前述不法利益 從而丙該當刑346條第2項恐嚇得利罪
其他:
如果丙之要求為乙所拒 丙逕行告發甲之違法行為有效嗎?
丙需要甚麼證據?
乙雖未觸犯刑法 但是有違反甚麼警察內規嗎? 還是乙本就
有某種法規基礎做"選擇性執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7-10-16 11:46:00行政罰法第19條 可以參考一下 輕罰本來就有免罰的裁量權揚言提告 不算惡害通知 不構成恐嚇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0-16 12:30:00告發是權力,但是...拿告發當作威脅籌碼...那就不一定.以丙的行為,恐嚇罪是可能成罪的.....當然,若丙要求被拒,憤而告發,那...就回到單純A的告發
作者: hidog (.....) 2017-10-16 13:25:00
印象中有拿告發當威脅最後恐嚇取財成立的判例
只有告發威脅的東西 也是上法院後能取得的東西才算向對方要1千萬 對方不給 恐嚇上法院討這1千萬 無罪但如果討的東西無關就有罪像是給我1千萬不然舉發你逃漏稅因為就算你直接告 你也不可能拿到1千萬以上法院來恐嚇人家不成立恐嚇罪 以合法利益為限
行政裁量輕則勸導重則開罰,本來就是行裁權可參99訴79但上面這則實務直接用貪污治罪條例就算你無得利也比圖利罪還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