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民法1073-1收養的問題

作者: quyi (papa)   2017-10-18 13:37:26
想請問一下大家,民法1073-1第三項的問題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
在超過六親等的旁系血親,同輩份的情況下是否可以收養(例如收養旁系八親等的表兄弟)

最近問朋友,朋友跟我說只要同輩份都不能收養,可是我又找不到依據,實在是有點困惑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0-18 13:40:00
「輩分不相當」
作者: quyi (papa)   2017-10-18 14:08:00
如過說是單純因為輩份不相當,那為什麼1073-1第三項還要加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這段說明,直接寫旁系血親與旁系姻親,輩份不相當。這樣不就好了嗎?這邊是最讓我困惑的地方
作者: yufat (barca)   2017-10-18 14:20:00
再超過就遠親了 沒有規範必要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7-10-18 14:35:00
大家都是親戚,只是多遠而已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7-10-18 14:56:00
奧卡姆剃刀原則,最簡單的答案或許就是最好的答案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0-18 17:43:00
同輩分,就是輩分不相當。但民法第1073條之1對旁系血親只限制六親等以內不得收養。
作者: osks (nobody)   2017-10-19 00:22:00
就我看來,你的例子旁系八親等同輩份是可以收養,但須注意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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