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5401920 (s h p)
2017-10-25 22:03:35最近在看王澤鑑老師的民法總則(2014年2月版),有關物篇有一個問題不太了解,於235
頁中物之定義,為何土地上的橋樑屬於土地的部分(理由是與土地密著成一體,但土地上
之廠房為何屬建物而非土地的部分?
相關法條:
民法66條
民法67條
但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橋樑屬於定著物。(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1178號參照) 用下列要件去推論是不是定著物就行了: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參照)。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7-10-26 09:25:00定著物的要件如同樓上大大說的,要參照63(6)的決議來判斷,須符合構造上獨立及使用上獨立!橋樑 我覺得可以用釋字第93來判斷,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此釋字文中的為不動產,係指為不動產之成分而言!所以橋既無構造上獨立,亦參照釋字第九十三號,能判斷他是土地的成分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0-26 09:39:00先為樓上兩位推一個
有些人把定著物解釋為建物,我覺得這是有問題。應該說建物(建築改良物)只是定著物定義範圍的一部分而已。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7-10-26 23:16:00T大是針對我說 「構造上之獨立性+使用上之獨立性嗎?
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其實就是從司法院釋字第93號解釋理由書抄過來的。認為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有四要件。
作者:
jouesy (jouesy)
2017-10-27 10:24:00不動產有兩種:一種是土地,另一種是定著物。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民法第66條第1項及第67條意旨參照)有人認為總則編的「定著物」,在物權編有兩種型態:「建築物」、「工作物」。另外,施啟揚先生的《民法總則》認為橋樑是定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