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身邊朋友遇到很蝦的問題故代為提問,希望把狀況詳細描述文長抱歉。
朋友女方為銀行內勤人員,年收約60萬,南部人北上工作。
前夫是銀行業務,年收入是女方兩倍以上,家裡為北部小康之家,提供一間房子給兩人婚
後居住。
兩人奉子成婚,生下小孩第二年後開始發現男方外遇(有抓姦提告記錄)
外遇對象也是已婚。
在事情被發現後,男方開始越來越少回家。留女方自己帶孩子。
因孩子還小且男方雙親多次慰留,加上女方在北部無親人倚靠,就這樣一直留在那個家照
顧小孩。
但幾年過去,依舊等不到男方回頭。女生體力與精神狀況開始不堪負荷。
找男方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男方賠償女生50萬精神補償。並且小孩的責任義務歸屬男方
。
女生就這樣離開那個家。
男方這則帶著小孩去跟外遇對象同居(外遇對象也離婚了)
過了約兩年,女方有了新的對象且預計結婚。
因為女方新的對象收入條件佳,時常帶女方出國遊玩。
在知道女生被求婚後,前夫因為外遇的女友慫恿(因為嫉妒她要照顧男友前妻所生的孩子
對方卻有更好歸宿)
,提起要求與前妻重新協定扶養費用(擺明刻意破壞女方再嫁)
因兩年來都是男方自己依照當初承諾的自己扶養孩子。
女方雖無直接給予金錢,但也帶孩子出國了兩次遊玩,加上常常購買衣物等。
找男方理論這樣不合理的舉動,男方就告知他無法控制自己同居女友,一直逼他提起訴訟
來鬧事。也承認他只是為了讓女友滿意,不是真的想要前妻出錢。
但女方現在的男友對此狀況無法接受,表示若無法順利和解將取消婚事。
想請教大家法律上的專業
1.關於男方承認惡意提起訴訟有辦法主張動機不正當而訴訟無效嗎?(如能舉證或有證據舉
證這個動機)
2.男方主張之教育費用實際為男方雙親支付私立小學學費,週末也是男方雙親照顧小孩
(若能舉證)。訴訟還有效嗎?
3.當初所簽立權利義務皆由男方負責,且女方明顯經濟弱勢,因為要再婚後新的老公幫忙
才可能有給付扶養的能力(男方要求女方給付2萬/月,女方每月薪資去掉年終不到4萬),
如訴訟無法順利和解,女方可能被解除婚約,將無法支付多餘撫養費(台北租屋,南部爸
媽孝親費,生活費),該荒謬的狀況該如何處置?
請問有熟悉該類似狀況處理的大大可以協助嘛?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