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受雇時 沒有誠實回答

作者: normalisgood (normal is good)   2017-12-06 23:10:03
最近在遇到一個案列 有問題想請教各位先進
如果 受雇時 沒有誠實回答 前一份工作是因為
對於當時雇主實施暴行 而被解雇
事後被新公司發現 請問新公司 有符合下面 "誤信" 的原則嗎
也就是可以當場開除雇員嗎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7-12-06 23:14:00
這題很抽象.......
作者: normalisgood (normal is good)   2017-12-07 00:40:00
我描述的不好嗎,如果不好,我可以在改一下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7-12-07 01:43:00
我覺得應該僱主可以主張撤銷.... 看法條描述是撤銷權沒錯表意瑕疵.... 有違誠信....喔不 我講錯了 無視 被鬼打到 這是終止權才對
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2-07 03:04:00
1) 字面上行得通,但這條用在學經歷、證照、執照造假上舉證因員工此行為使企業受損害之可能比較容易 2) 這種不堪的過去,找新工作應該都會怕被人家拒絕、歧視不會敢照實講,你看你案例環境跟要求是否對這種事情有一定的理由,不然個人是建議按照工作表現來做處置比較適當 3) 不過你要怎麼處理,我必須說你那個案例要盡快決定,勞動基準法第12條條款文末有註明你用的第一款,得從知悉其狀況時,三十日內得做處理,要就盡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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