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大大好~
兩年前台灣之星寄了催繳帳單要我繳交兩支門號欠款時我才發現
我被偽造文書申辦門號了,當下已經馬上打給客服請客服處理,
而我也去警局報案了,以為事情就此結束,沒想到就在今天台灣
之星委託討債公司寄了一份強制執行通知書給我,我打台灣之星
客服專線卻無法聯繫到客服(忙線後就被掛掉了),當我打去討債
公司詢問時,討債公司請我傳真報案三聯單過去他們即會取消強
制行的動作,但不保證台灣之星不會繼續委託他們做催繳,當下
聽到真的超氣的,因為當時客服已承諾申請台灣之星公司做內部
調查,沒想到2年後竟然還做這樣的動作....
我想請教的是
1.台灣之星這樣沒有查證造成我困擾的行為有無法條可以告他們
2.除了請台灣之星停止催討之外,我如何阻止強制執行的發生?
P.S. 我很想告台灣之星妨礙名譽跟詐欺,但構成要素都不成立....
希望有好心的法律人可以幫幫我,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