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共有土地 贈與

作者: sunkissed (寧與靜)   2018-01-09 13:59:12
家中有一塊地,分給甲、乙、丙三子女,各有1/3持份
多年前,甲取得乙的持份,並將所有持份土地贈與給A土地開發公司
之後,A公司又將土地贈與給政府
問題:
1.丙從頭到尾都不知情,2/3土地權利莫名移轉到外人手裡,是否有救濟管道?
2.甲雖然書面上將土地贈與A公司,實際上有拿取報酬,不知從何查證?
無論是甲或A公司都不可能無償贈與,是否有調查管道?
作者: loveloser (不良豬)   2018-01-09 15:09:00
別人的持分要送要買都是他的權力阿 每個持分都是獨立的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1-09 15:12:00
樓上 土地法34-1 處分持分要先通知其他共有人
作者: scott2009 (紅土芽莊單品香)   2018-01-09 15:19:00
樓上,這條沒有遵照會有懲罰嗎?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1-09 15:41:00
處分共有物才要通知 處分應有部分不用吧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1-09 17:38:00
出賣應有部分要向他共有人通知是否優先承購吧雖然形式上是贈與啦 不過有對價的贈與是買賣吧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10點 如果你認為受有損害那就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金額還是找律師吧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1-09 19:22:00
贈與為無償處分,不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就算是買賣,賣方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的話,其他共有人在民事上也僅得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已。A公司贈與給政府這部分,應該就是真的贈與,不可能政府拿錢出來買,而沒有買賣契約的。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8-01-09 20:37:00
土地贈與給政府.不是有可能是為了容積轉移?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1-09 20:43:00
附條件或附負擔的贈與也不能解釋成買賣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1-09 20:52:00
他的持份想怎賣就怎賣,你管不著送給政府還不錯了,對方送給建設公司,你明天也會賣給建設公司
作者: hiimjack (鳳梨田ㄈㄓ)   2018-01-10 05:43:00
有辦法舉證是假贈與真買賣而不是附負擔贈與再看我說的吧不然贈與的確不在土地法34-1規定的處分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1-10 10:18:00
正常吧,不然政府抓的建地要幹嘛?變更地目? 都計通檢不是,有公告,怎沒有異議???若週邊都是政府公園綠地,就一個還在私人,不就是釘子戶?沒什麼權益不權益,好價錢的時候不賣之後政府若為了公共需要,直接動用價購或徵收最後你還是落得便宜賣的下場當然,通檢可能早就已經變更使用分區換言之,當已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你所謂的建地,早就已經不可能再做建地使用你想請建照也不可能,因為分區就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只是政府沒錢徵收而已所以其他家人看一看,逢高出脫,把土地賣給建設公司讓建設公司做更有價值的利用,你們不要大概就這麼簡單吧...反正啊,這些日子以來,一定很多跟你家人講過自己硬要當鐵板一塊,什麼都聽不進去所以,沒有所謂 知情不知情 這種事,"聽不進去"比較實在甲乙丙同是兄弟姊妹,不可能沒講過,懂嘛?懂嘛?懂嘛?你自己用你的"邏輯常理"去想,就知道我講的比較合理還是你寫的 1 比較合理??反正,人家搞土地的,也沒動到你的持份,你放棄吧六都公務員很怕死的,這種事情不敢採到違法的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1-10 18:20:00
這類共有案件應該「簽約之前」詢問過你要不要買,除非共有人之間處得不好或是根本不願意用那種價格買。不然你有本事的話,就去舉證他們是假贈與真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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