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前輩,這是小弟第一次在這提問,如果有什麼不足的再麻煩指正。
小弟想請教的是關於未上市上櫃之股票不得公開招募的問題,首先是關於公開招募的部分
,小弟看了一些判決,大部分針對證交法所提之不特定的定義大部分侷限在於若僅利用自
己之人際關係,或經由他人介紹云云這類情況就屬於特定人,如臺灣高等法院104,金上重
訴32號判決就有特別指出這個部分,但這大部分都是採取股票買受人的證詞為主,也就是
說只要證人一句我跟他不是朋友我就倒楣了得意思嗎?(舉證那些暫不討論)
第二點是對於X富網的部分,它有許多資訊可以參考,那如果我在該網站上刊登我想販售
的股票,難道不算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嗎?
至於網站責任的問題它僅提供資訊平台,不做仲介買賣,所以我刊登人是主動刊登,那我
就是主動公開招募囉?
不好意思兩個小問題困擾了我好久,不知道有沒有人能給我一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