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的朋友遇到之前租屋的房東跑來找碴的問題,簡單說就是兩年前我們簽完約之後他說要賣 然後就說不然就解約 然後他就退還我們兩倍違約金 然後他現在要要回去。
前幾天已經有去調解委員會了,不過對方是請律師出面,律師的說法好像是我們利用雙方資訊上的落差詐欺(?)房東,可以這不是房東提的嗎?
因為今天如果沒有賠她錢的話就算調解失敗 那就等著他告我們直接上法院 所以我朋友他們就乖乖的付了兩萬塊(總共)給律師 想說跑法院更麻煩。
小弟的問題是(1)房東有權力在兩年過後,宣稱我們有詐欺的嫌疑因此主張有拿回來的權力嗎,這個有什麼法源依據可以讓我有方向研究嗎,(2)對於這種小額的民事項目,很常遇到有人請律師出面嗎?,(3)有人有類似經驗,知道如果上法院哪方會比較吃虧嗎,我們的對話紀錄跟書面資料都有留存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如果有什麼建議或方向都很感謝,希望之後遇到比較知道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