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fallout3 (123)》之銘言:
: 在106年所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
: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 是否代表,以往所提的稅賦轉嫁至房客無效?
: 此規定似乎為行政命令,是否能真正否決合約上的紀載內容?
: 遇到的問題是這樣的,最近拿到的租約上出現以下字眼
: "上列房租金額不含稅金,若乙方需甲方開立租金收據報稅,
: 則乙方需再支付甲方上列房租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稅金"
: 似乎有暗示不准報稅之嫌,但是約定繳交租金方式為匯款,有銀行匯款紀錄,
: 不需開立租金收據即可報稅,再加上106年公布的規定,是否代表此條租約無效且無意義?
: 感謝回答,對於房東突然加上的這句話感到疑惑
事實上,因為延遲修繕的問題已經和房東有些不愉快
所以我猜想這條是為了避免報稅而添加的
目前仍想理性解決,因為大概還沒到達可以依照民法解約,完整拿回押金的程度
另外關於消保法的適用範圍,查到類似解釋
"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解釋,不論公司、團體或個人,若反覆實施出租行為,非屬偶一
為之,並以出租為業者,均可認定為企業經營,而得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
因此房東的行為,應該也可算做企業經營者...嗎?
如果適用,是否合約上的稅賦轉嫁沒有效力? 感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