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6年所公布"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
"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是否代表,以往所提的稅賦轉嫁至房客無效?
此規定似乎為行政命令,是否能真正否決合約上的紀載內容?
遇到的問題是這樣的,最近拿到的租約上出現以下字眼
"上列房租金額不含稅金,若乙方需甲方開立租金收據報稅,
則乙方需再支付甲方上列房租金額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稅金"
似乎有暗示不准報稅之嫌,但是約定繳交租金方式為匯款,有銀行匯款紀錄,
不需開立租金收據即可報稅,再加上106年公布的規定,是否代表此條租約無效且無意義?
感謝回答,對於房東突然加上的這句話感到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