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一下
在前公司都從是有關行銷相關工作
成效都算還不錯
離開前本來是要籌備下一個工作的作品集
但目前陰錯陽差變成自己在家接相關案子
有把一些作品上傳網路
都有打馬賽克
(圖-全部打馬)
(文-95%以上打馬,剩餘5%是無關緊要文字,片段且無法構成句子,只留下成效相關數據)
且沒直接、間接或暗示性的提及客戶名稱
這樣會侵犯前公司權益嗎?
另外我有上網查過
在職期間所簽訂的競業條款
是不是要在離職時(後)提供應有的補償
不然是不算數的?
出來做也是希望和氣生財
很感謝前公司交會我的一切
也不會與前公司任何一個客戶聯繫
不過目前離開近一年
對方委託律師寄律師函
表示因侵犯前公司及其客戶權益與違反在職期間簽定條款
要我立切結書且保證不再侵犯他們的權益
並於撤除後與前公司聯繫後續處理事宜
目前已經先撤除相關範例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