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1:30左右,尿急車暫停紅線邊,到7-11上廁所。
車子未熄火,副駕有人。
經過7-11時看到兩個警察似乎在處理開單。
走過去後,被警察告知已經違規,回答說,上個廁所且車上有人。
警察未回話,上完廁所,回到車上,發現警察已經在拍照開單。
警察告知,剛已告知你已經違規。
詢問警察是否有裁量權,畢竟半夜一點半,並未影響交通。
警察答以紅線停車非勸導範圍,然後一邊開單。
開了一張"紅燈線臨停"單。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
回家上網查了一下:
https://goo.gl/nLTpZw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規定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二)惟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略
以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
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深夜時段
(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併
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
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顯然半夜紅線停車,警察具有裁量權。與該警察所說非勸導範圍不符。
不過援引此法條有一瑕疵,因56條第一項規定為停車,55條非臨時停車。
但若56條停車得勸導,免予舉發,第55條第1項第1款情節更輕微之臨時停車是否
反而非勸導範圍?
請問該如何主張申訴? 謝謝!
覺得半夜幾乎沒什麼車經過的大馬路邊上個廁所,且車上還有人,還被開單,有點誇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