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這是小弟在法律板首發
以下如有不妥也請多多指教
狀況是這樣的
原本我家照顧奶奶的外勞因為奶奶去世而換新的雇主
照顧內容也是照顧老人
但是移到新雇主後
雇主每天早上八點要求外勞在他們的工廠工作
並在雇主家中打掃
一直工作到晚上10點
才剛過去新雇主家的第三天
因之前外勞有舊傷
不慎在工廠摔倒
導致腳斷掉
目前在醫院治療
但雇主似乎可以說此看護已無工作能力
因此提前解約遣返回國
但明明就是雇主過分的要求超時工作
才導致今天的事情發生
剛好事發者為外籍勞工 語言無法溝通
因此很有可能因為很多人的隱瞞而讓他必須被遣返
讓他根本無法申訴
我查過一些資料
經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明確指出
不可"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罰則為第68條 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那我想請問一下
要去哪裡進行申訴
以及外勞在許可外勞動過程重傷是否雇主須被受罰
除此之外
我們還可以幫忙這位外勞如何換新雇主
以及現階段我們應該如何幫忙
希望大家可以幫忙以及提供建議
謝謝各位板友啦~~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