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後續,
帶弟弟前往就近派出所自首,
派出所不受理,
叫我弟弟等待對方報案後到案說明,
但是我回答警方這樣就不符合自首要件,
警方很兇的回答:那就不要詐騙
就把我們趕走,
第二次再次前往另外一間派出所,
一樣的說法,
然後叫我們去戶籍地分局偵查隊報案,
然後我帶著弟弟前往分局偵查隊,
但是門口的警員叫我們去戶籍地轄區派出所報案,
結果又前往戶籍地轄區派出所
結果派出所仍然說等對方報案後再到案說明,
我再度向他表示,等對方報案就不是自首了,
值班員警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將我弟的犯案過成大概(真的很大概)
登記在「勤務紀錄本上」,
請問現在這樣算是自首嗎?
日後法官會採納這本勤務紀錄簿的內容而當作自首減刑要件嗎?
煩請各位法律先進解惑,
謝謝
※ 編輯: grevens (180.204.32.131), 02/03/2018 16: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