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
契約上
第一條 『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3月31日止,乙方(勞工)受僱於甲方(公司)
擔任XX資深襄理一職,協助本公司YYYYY專案等工作之進行。』
第二條 『當乙方通過試用期,乙方得隨時以至少一個月前之書面通知甲方終止合約
,乙方若怠於為此通知,應賠償甲方相當於乙方新臺幣貳萬元整之金額為違約金。』
乙方(勞工)為民國106年11月1日到職,請教一下,若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甲方
才表示繼續新合約或任何表示,乙方是否工作到107年3月31日那一天,不用任何口
頭或書面通知,即表示合約終止,亦即不用到公司繼續工作。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