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遭遇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他是被害人
日前剛到地檢署完成筆錄
想解惑的疑慮是
1.有表示不願提告
2.不希望讓家人知道此事,想大事化無
不過做筆錄期間
有提到案件時間或某些資料可能跟家人有關
所以檢察官有提到:
「此案有一些需要釐清的部分,可能會傳喚家人作證」
請問:
1.要傳喚證人之前,會先詢問被害人或犯罪人可能有哪些相關人證嗎?
2.做完筆錄之後
會
(1)先經過檢察官內部討論後,決議是否提告,
才傳喚證人或通知被害者、犯罪人
還是
(2)直接傳喚證人,蒐集完相關證據之後,才決議是否提告
或是其他狀況呢?
因為對於程序並不是很清楚
所以提問的問法跟用詞、用句可能不是那麼精確或正確
非常謝謝您耐心看完與回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