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遭遇
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他是被害人
日前剛到地檢署完成筆錄
想解惑的疑慮是
1.有表示不願提告
2.不希望讓家人知道此事,想大事化無
不過做筆錄期間
有提到案件時間或某些資料可能跟家人有關
所以檢察官有提到:
「此案有一些需要釐清的部分,可能會傳喚家人作證」
請問:
1.要傳喚證人之前,會先詢問被害人或犯罪人可能有哪些相關人證嗎?
2.做完筆錄之後
會
(1)先經過檢察官內部討論後,決議是否提告,
才傳喚證人或通知被害者、犯罪人
還是
(2)直接傳喚證人,蒐集完相關證據之後,才決議是否提告
或是其他狀況呢?
因為對於程序並不是很清楚
所以提問的問法跟用詞、用句可能不是那麼精確或正確
非常謝謝您耐心看完與回應,謝謝!
非告乃罪,告訴人有沒有告訴不重要,檢察官要起訴就起訴。檢察官要傳誰作證也是看檢察官,不會通知其他人。證人就是證據的一種,先調查證據在起訴。
作者: hidog (.....) 2018-02-13 19:09:00
該不會是妨礙性自主吧...總之配合檢方調查即可那就自己注意偽證問題囉XD 作證時話不要亂講
「把真意放在心裡,讓口閉起來」不過你們已經作完筆錄了,來不及了
需配合檢調調查,不要為了避免調查而做不實的陳述。其餘可以向檢察官說明當事人的問題,在允許的限度內方可作特別安排。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8-02-14 10:26:00怎聽起來像是與未滿14歲的%%% 的案件???
作者:
eno4022 (eno)
2018-02-16 10:16:00你應該請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