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就業服務站的電話,
對方提到我可以申請失業給付。
但是,先不提請領條件,我想對方對於我說的約聘人員應該有意思上的落差。
我是公家機關的約聘人員,雖說有保勞保,
但實際我適用的法條卻是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所以就保法第十一條所說的: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應該是指私人企業中的"定型化契約",
而非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中的約聘人員的"聘用契約"
所以我想請問各位
我的身分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如果我確實適用就保法所指的定型化契約,
是否真的只要符合以下條件:
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並接受就業服務處的媒介安排未能找到合適工作。
我就能申請失業給付?
又條件符合了,
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申請?
感謝各位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