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解約的條件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8-02-15 15:48:33
訂立契約的時候可以列入解約條款,列明任一方得解約
的要件。倘若契約內未列有解約的條款,而契約的履行
又沒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條件導致不可能履行,則是否
僅當立約雙方都同意解約的情況下,契約才能解除?
例如﹕甲約定把某物品或服務以約定的價錢賣給乙,甲
後來不想賣了,但是乙一定要買,上法院控告甲,請法院
依契約約定,判決甲應把約定物品轉交或服務提供給乙。
這時候甲不能主張,請法院判決甲得以賠償乙的損失替代
約定物品的轉移或服務的提供?
物品的轉移和服務的提供,在這種爭議上有否不同的處
理? 畢竟服務的提供涉及到人,比方說約定讓甲在某時間
幫乙按摩,但是甲改變心意,法院難道能派警察或其他公
務員強迫甲執行那種服務? 還是說服務這方面,甲一定抵
死不從,那乙方只能請求金錢賠償債務不履行的損失?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2-15 22:18:00
契約違反有三大救濟:履行請求、損害賠償及契約解消。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2-16 01:01:00
所以才會有懲罰性違約金這東西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8-02-16 12:53:00
物權跟債權就不一樣,不移轉占有/登記拿到不物權有些債權也沒辦法強制執行;你說的做頭髮強制執行弄出爆炸頭或是沒頭髮,也是另外的損害賠償而已,沒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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