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開轎車,我騎機車。
當時我正在待轉區內綠燈直行,忽然左側有台轎車闖紅燈直衝過來擦撞到我,
我摔車後,該台轎車直接離去。
當天有掛急診驗傷(手腳擦傷、腰臀部鈍挫傷)並做了筆錄。
車子壞了維修費快1萬,其他財務損失例如安全帽、衣服、鞋子都因而破損。
後來從警局那兒取得了交通事故圖和照片,也看了當時車禍的監視器。
對方的轎車明顯有閃才擦撞到我的車,要是沒有閃就會直接扎實地撞我。
後來警方找到肇事者,我們約第一次警局談和解,
但是對方遲到20分鐘未說明理由,我就離開了,
事後她才傳簡訊約第二次警局談和解,
而那次,對方臨時更改時間後還遲到10分鐘,
我忍著不悅等待對方到來,終於才見面。
(此時我已經覺得對方對於這次的車禍處理態度不佳。)
對方希望我方提出收據,來進行賠償與和解的動作。
但當時我方就醫療程並未完成,所以是預估將來可能的醫療費用等等,
也認為所提金額(2萬左右)合理,根本不需要提出收據。
畢竟我方是受害者,連精神撫恤金都沒有提,
所以拒絕提出收據,若對方不認為賠償金額合理,
那就當作我們雙方沒有和解意願。
(對方明顯認為我們想訛詐多一點的賠償金額……
但我沒有,這點讓我感到非常不受尊重,也並未感受到對方的歉意。)
後來,對方以詢問保險公司能夠賠償(對方車子有強制險)哪些部分的說法,
說保險公司會再聯絡我,然後這次的見面又無結果的結束了。
接到對方保險公司的電話是1個月後,對方保險公司告知僅賠償醫療費用的部分,
對方已申請了調解委員會,我不久後應該會收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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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麼做呢?
我覺得對方態度不好,若沒有從我這兒取得和解書,對方便無法輕判,著急煩惱的應該是對方才對……
家人建議我在調解委員會時,提出精神撫恤金,總共提3萬左右。
但我不知道這種事情需要哪些收據證明嗎?在調解委員會就一定要有證明了嗎?
我壞掉的衣服、鞋子都是買一段時間的,發票早就對完丟掉了……
家人也說,若對方的處理態度再如此,就不要和解,順便提告傷害罪。
我覺得手續有些繁瑣,要準備各種資料。
大家的建議如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