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今年一月在快速道路上發生一起擦撞車禍
我方切換車道(內切外)擦撞上前方車輛右後方燈位
因下雨天塞車,所以撞擊力不是太強烈
當下先下車查看狀況,立即與對方查看傷勢請對方打電話報警
我方先在後面指揮交通,雨天交通太亂。
對方車內有兩人,我方就我一人
當下詢問對方傷勢,副駕駛座人員無礙,駕駛人當下無表示特別不舒服
我方則無受傷。
警察到場後先記錄一下車禍位置及距離後就到派出所。
到派出所後,警方有說這案件沒意外的話是後車撞前車,所以沒甚麼爭議
我方也是沒甚麼異議,願負起責任,先與保險做聯繫。
所以當下警方也是說看要不要私下和解,就沒有做下一步的筆錄了。
回家後,我方有跟對方打電話詢問狀況,對方直說現在人不舒服
在醫院做檢查,我方表達一些關心及告知有問題在隨時跟我聯絡
同時有給保險人員對方聯絡方式,讓理賠人員去處理車損問題。
以上是事情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