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沒想到第一次買房子就碰上這樣的問題,想請各位給些想法
前提:
簽約人:我和我另一位家人合購
所購的房屋是公寓一層,在我家樓上,與屋主原本是鄰居(我媽認識,我只見過但不熟)
一開始是媽媽跟對方講好購屋的價格,並說幫對方出一半的增值稅,
當時估計的增值稅約七萬元。告知我除了房價之外要多七萬,我也同意多付七萬。
(我的認知是就只多出七萬, 其他沒有了,也不代表我同意幫對方付一半的增值稅)
於一月初於賣方認識之某地政士事務所(以下稱代書)簽訂買賣契約,款項分三期繳納。
在此先提一下合約內跟本次問題相關之內容:
甲方=買方
乙方=賣方
第九條:稅費負擔
一、除本約有特別約定以外,房屋稅、地價稅、水費、瓦斯、電話及管理費等費用,
於"點交日"前前乙方(賣方)負責繳納,"點交日"後由甲方(買方)負責繳納
,其於末約定之費用依法令規定,法今末規定者,由買賣雙方平均負擔。房屋契約
稅由甲方負擔。地土增值稅由乙方負擔,並依"自用"稅率申報繳納,如乙方依自
用稅率申報,但其出售之土地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乙方同意依一般稅率繳納。
第十一條:違約、解除契約暨賠償責任
三、本約簽訂後,乙方若有擅自解約、不為給付、給付不能或違約情事致本約解除時
,除應負擔甲方所授損害之賠值之並喪失收受買賣價金之權利,且應返還乙方已支
配之價金,並同意按甲方已支付價錢總額之同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另行給甲方。
情況:
在繳付第一期款項後到履保專戶後, 我被代書告知,對方因為先前已經用過自用住宅稅率過了
所以這次自用住宅稅辦不下來,只能用一般稅率來辦。因為當初那多出的七萬元,
賣方包含代書都因為當初多出的那七萬元說一開始我們同意稅一人一半,
這一般稅率也要我們出一半,也就是要多付大概二十萬左右,不然房子就不賣了。
此時賣方想透過代書跟我們講一講就解約,完全不想賠償我。
媽媽在此時有私下跟代書說不然我(指媽媽本人)再多三萬給他們,但我(媽媽)
不能幫兒子(我)做主。 此時賣方仍不賣房。
之後我打電話給代書,說我沒有同意幫對方付一半的稅金。我只同意多付那七萬。
並主張簽約後就應照合約內容走,要嘛就是以簽訂金額賣屋;
不然就是照合約內容解約。不然幹嘛要簽約。
此時代書就回覆我:"大家都是鄰居嘛.......
有的沒的之類",但我記得他有說如果要打官司你們也不見得會贏(註1)。
之後就碰上過年沒管這件事一陣子。
過年後又聽到對方又同意要賣房了,此時媽媽就打去主張說之前講價要多出三萬時,
你們不賣,現在要賣了沒資格要我多出三萬了。講價的時效在當時沒成立就失效了。
但事實上我沒有同意過要多出那三萬元,我的主張就是照合約走。
之後我們就一直在等代書通知以便辦理後續貸款等事項。
但等了許久都沒消息,就在近日有連絡了。代書說賣方沒有說要賣,
也沒有說不賣,因為我們現在不肯出媽媽那時講的三萬。如果要上法庭我(代書)
會說有那三萬這件事(註2)讓法官自己判斷。
由於代書是先和共同簽約的家人連絡的,而我又在上班。請家人代為回覆說
"請你搞清楚簽約的人是誰,我媽又不是簽合約的人,她講的不能代表我"。
然後我有空後打去給代書,問他跟我家人說了什麼。
他回我現在有幾種方案1. 打官司 2. 調解。然後我又問他稍早跟我家人說了什麼,
代書就又開始扯那稅一人一半的事,我就打斷他不是一人一半,我只同意多那七萬。
合約裡有寫自用辦不下來時賣方要付。
但前方的註1和註2之內容早就讓我認為代書不夠中立,始終為賣方講話。又認為我們
第一次買房沒什麼經驗,拿打官司會輸這些事來嚇我們(我都覺得被恐嚇了),要我們加價
或同意無償解約。
所以我也在電話裡跟代書說,我覺得你也不是那麼中立,如果你夠中立的話,
當時在我主張照合約走時,你就應該要跟賣方說合約內容怎樣怎樣,
然後約就解了也不會拖到現在。
代書聽完後說,先生,如果你要這樣想的話,我們沒什麼好談的。你要怎樣就怎樣。
然後電話就掛了。
房子有沒有賣到對我來說其實都沒差,但是代書從賣方說不賣房後的態度讓我覺得很糟
始終都是在為賣方說話,還要我們自己追進度,不會主動通知。
代書費是成交後買方出吔!
請問接下來我除了先寄存證信函給賣方要求履約或照合約內容解約之外,
還需要做些什麼?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