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未上市未上櫃,發行未公開股票予任職員工,在發行當年有簽署一份特別通知書,載明在限定期間,員工離職或資遣者,公司可購回股份。
限定期間是民國95-97年
股東本人在98年退休,且公司仍每年固定發放股利,都有申報
日前因個人因素要過戶給配偶
經過多方確認(包含經濟部商業司)已確定該公司需按公司法163條,股東得轉讓股份
但公司財務部認為,通知書已說明員工離職後僅能由公司贖回,不得轉讓 過戶 繼承。
然後不停跳針「這個限制沒有期間限定」
即使我已說明公司法163條後對方仍無動於衷
請問板友目前是否僅能走民事訴訟,才能要求公司讓股東過戶?
訴訟程序是怎麼開始?寄出存證信函嗎?或是可以直接去簡易庭遞送訴狀?
勞煩有經驗的板友給予建議,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