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bearfat (@)
2018-04-06 23:11:01房子購買時, A先生與B小姐(外國人)為夫妻
用B小姐的名字作為登記
近期離婚,但房子因"合宜住宅規定"導致不能過戶,故房屋所有權是B小姐
但離婚協議書上書寫
"兩造雙方合購之不動產房地部份,A先生以50萬向B小姐購買,並於三年內將價金給付完畢
,且B小姐必須於x年(規定)後將合購之不動產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A先生"
A先生有當初的申請資料正本
要與A先生簽訂租賃契約
請問契約上的出租人應該填A先生還是B小姐
若是B小姐,A先生無法提供授權書(因為離婚與在外國)
這份契約應該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