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家:
我現在說的雖已經是過去式
但我怕還是會遇到同樣的情況
當時因為台北市youbike出狀況免費
後來我騎去台北市借還車 同張卡
結果因為換卡借車的問題 我跟一個胖女生發生口角
我說我要續借 他就壓我 把車子刷了要拉走
但我的手還在手把上要硬把他拉回去扣上
總之到最後他發現他沒辦法拉走
她可能以為她胖真的可以吧
後來她就咬我手....
我手被咬出血....後來她居然還大叫搶劫
然後有人報告案 警察過來之前
她就一直說我碰到她胸部 廢話 我手都還沒放開
她硬要過來搶 當然會碰到
她就用她說我碰到她胸部 她用這威脅我 我不敢告她傷害
如果我當時告她傷害 她告我侵犯她 她會成立???
還是兩個都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