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A 朋友=B B的朋友=C
內容大致上是
A跟B跟C都是Line群組的成員
某一天A在Line群組裡面跟C起爭執
隨後A就把群組所有人都踢光
事後C把整件翻群事情的經過PO到臉書社團(該臉書社團為公開社團)
隨後B就留言說 A這麼靠北又嘴硬 晚點公佈他現在的公司地址
但事後B也沒有留任何個資或是有關於A的任何資料在臉書社團上
隔沒兩個禮拜A就對B提告 妨礙自由跟刑法第305條恐嚇危險安全罪
事後法院判決妨礙自由跟刑法第305條恐嚇危險安全罪 不起訴處分
B只是覺得很莫名其妙 群被人翻了 還要被人告
雖然事後法院判無明顯證據 所以兩項都不起訴處分
但對方是沒有理由的告 對方只是覺得好玩
這樣有辦法告A誣告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