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詐騙集團詐騙
前幾天收到人頭戶的不起訴處分書
不起訴理由為:
被告稱自己的戶頭是被詐騙去的,有提供line的截圖
且交付金融賬戶之行為雖略顯輕率但個人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不同,故無幫助詐騙集團實施詐欺犯行不確定故意可言
但被告已經27歲了…
用生活經驗為理由是在令人難以接受
且一開始不起訴書上就寫:雖可遇見提供自己賬戶與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分子利用
這樣不就是明知故犯的意思嗎
為什麼不能以刑罰339-4處分呢
另外想請問如果聲請再議翻盤的機率高嗎
如果要走民事要以185條還是不當得利比較容易成功呢
爬了好多文還是毫無頭緒
麻煩大家解答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