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我在彰化市成功路和陳稜路交叉口和對方小擦撞(雙方都是機車),對方一直咬定我
逆向行駛叫我賠償他,但他的路段當天因為"元清觀"有"天公生"的廟會活動所以是封路狀
態(該路段有公告封路3天,不能有車輛來往,而且有紐澤西護欄阻擋車輛,該路段這3天有
設活動攤販和一個充氣城堡佔滿車道,只供行人通行)
附上圖解釋雙方行駛方向和路況及撞擊點
此圖解釋封路範圍和我(藍色)對方(綠色)的行駛方向
現場的街景圖,撞擊點是在車道中央偏左,我承認我因要左轉陳稜路,所以沒有規規矩矩的
到路口中央再左轉想要斜切左轉,所以撞擊點在車道偏左的地方
再附上現場實際照片
成功路和陳稜路路寬都約3.5公尺(沒有幹道,支道之分),車道二邊都是白線,所以可以
看到車道二邊都會停有車輛,當二邊都有停車時車道只容一輛車出入(無法同時會車),
車道中間沒有畫黃色的車道分隔線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對方為封路狀態,所以對方是否就沒有路權?
2.我想要左轉所以行駛路線有點偏車道的左邊,請問以這樣大小,中間又沒有畫黃色的
車道分隔線的這種車道,有所謂的"逆向行駛"嗎?
另雙方的筆錄裡都有提到對方(他自己在筆錄裡也承認),對方沒有注意車前車況(撞擊前1
秒我看他的頭是轉頭在看路邊沒有看行車的前方,他自己在筆錄也承認這點)
我想請問他這樣沒有肇責嗎?
現在初判表出來是寫
"無可供判斷號誌狀態之事證,故無法認定何者未依號誌指示"
對方是在初判表的上位(01),我是在初判表的下位(02),保險公司說通常在上位的人肇責
比較大,但現在對方說想合解,卻要我承認自己有錯並賠償他1千多元的醫藥費(金額他
都很模糊的說1千多元不講確切金額)
但雙方的機車都真的只有一點點的小擦損,對方擦損如下圖
對方左手內側有微微擦傷(就皮膚表層紅紅破皮沒有流血那種),我自己右腳膝蓋也有黑青
和破皮,本來這種小傷不想去看門診,但保險公司說最好去看一下留個驗傷單,所以只花了
150掛號費和200驗傷單費用,萬萬沒想到對方那種小傷竟要求我1千多的醫療費
我也是想合解,就各自處理自己的就好也不用互賠(我的車損還比他嚴重),但對方的意思
是只要我賠他,雖然只有1千多,但我心裡不服也不想出車險...
請問接下來我該怎麼辦?要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嗎?
PS.該路口其實有一支可以照到紅綠燈可以看出誰闖紅燈的監視器,為里長所有,里長說
要請警察來才能調記錄,我也有請承辦員警去調監視器,但該員警可能是覺得案件很小所以
辦事很慢,都1個多月了還沒調到記錄,還說謊說那監視器看不到紅綠燈...但我去問里長
里長說警察從頭到尾都沒來調記錄,里長還給我看了監視器的角度確實是可以看到紅綠燈
,我遇到這種員警該怎麼辦?(現在1個多月了說不定記錄也洗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