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經驗,遷廠影響生活方式過大勞工自願申請離職的話資料俱足時也可以申請
失業給付,如果不願意自請離職也不願意接受遷廠,確實也可以向貴公司人資
提出資遣。
合法令的資遣就會有資遣費。
以下說明
關於員工工作地點調動的規則,有「調動五原則」
(請參考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解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第一點:「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公司會決定遷廠,當然是基於企業經營所必須,不會是為了好玩才遷廠。
假如你的職務沒變、工作沒變、薪資沒有變少,那也就符合
第三點:「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件未做不利益變更」以及
第四點:「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如果像你說的,公司也願意調薪和提供交通車與津貼,所以也符合
第五點:「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所以你想要申請資遣的話,重點是下面這項
但,現在公司要遷廠到B地,要你前往B地工作,很可能跟你最初簽訂的勞動契約
裡的工作地點項目是完全不同的勞動契約內容,要遷往B地點工作勞動契約是否
仍有效?當然也要你重新確認契約且同意才行,這也就是調動五原則中的
第二點:「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所以如果真想爭取資遣,建議翻一下你最初簽訂的勞動契約,拿這一項來爭取權
益。因為看來,你的公司在其他四原則上都處理得很恰當。
並且,就業保險法11條規定,
因為遷廠而離職者仍然屬於非自願離職的範圍,假如你是因為遷廠而離職,你還是
可以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也就是申請失業補助不會有問題)
※ 引述《maikfan ()》之銘言:
: 各位網友好
: 因公司近期遭逢巨變
: 因此目前上級是要求職員要到另一個廠區上班(距離原廠區約20公里)
: 雖公司有提供交通車
: 但是要求職員提早50分鐘到達原廠區搭車
: 但乘車的這段期間,看起來並不列入上班時間
: 因原本上班時間就比其他公司早(07:40),
: 現在又需額外再提早50分鐘至公司搭車,這樣大約每天要06:30就得出門,
: 實在是不堪負荷
: 因此萌生了想要想要另謀他就的念頭
: 想請問各位法律專業的網友,
: 這種非自願而被調離原工作地區的狀況,若想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呢?
: 以上,麻煩各位幫忙解惑了
: 感激不盡!
: (因手機排版,若閱讀有困難還請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