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sce (我要科科)
2018-06-09 09:44:53各位大大好
我目前狀況是有一間共同持有的房子正在出租中,
房子共同持有人分別是三人平分,我、我媽和一位阿姨,租金也是三人平分。
今年7月,租約就會到期,我和我媽是打算和房客續約;
但因為阿姨跟我們家鬧不合,不同意續約,一直去鬧房客要求搬家。
想請教各位,我和我媽是否可用民法820條之規定,直接和房客進行簽約?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我們家按人數計的話是過半,按所有權的話有到2/3。
另外,簽約前是否需要跟阿姨通知呢?
謝謝各位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