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長>
小女子不才 非法律本科系學生
教授出了生活題要求1000字說明
絞盡腦汁後只寫出500字QQ
想請教各位法律專業大大有甚麼相關的知識沒寫到+打錯的
案例如下:
甲和乙二人為某大學宿舍樓友,某日乙因為趕交報告卻又逢筆電故障,因此乃向甲商借其
筆電借用一星期,甲大方允諾並隨即將其新購且價值4萬元之筆電交付與乙。詎料乙於作
業完成後未即刻返還,反而於網站上拍賣,適巧由同住於該宿舍之丙以2萬元得標,雙方
約定面交後銀貨兩訖,一週後甲向乙請求返還筆電,乙才透露因為缺錢花用,已擅自將筆
電出賣於丙,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如何釐清?
目前的500字如下:
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
若甲承認乙之無權處分行為,該物權行為生效,丙取得筆電所有權。此時,甲僅得依民法
第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
效力。」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自內所取得之價金。反之,若甲拒絕承認時,
乙之無權處分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無法取得筆電所有權,甲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
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規
定,請求返還筆電(第118條第1項規定,保護「靜的安全」)。
但若丙為善意第三人時,亦即丙於購買筆電時,不知該筆電為甲所有,基於乙占有該筆電
之事實,善意信賴乙為筆電所有人,則內得依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
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及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之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
保護「動的安全」) 。此時,甲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價金之利益。
謝謝(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