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民法概論的問題

作者: syhsiang (南屯福如東海)   2018-06-07 23:29:00
<文長>
小女子不才 非法律本科系學生
教授出了生活題要求1000字說明
絞盡腦汁後只寫出500字QQ
想請教各位法律專業大大有甚麼相關的知識沒寫到+打錯的
案例如下:
甲和乙二人為某大學宿舍樓友,某日乙因為趕交報告卻又逢筆電故障,因此乃向甲商借其
筆電借用一星期,甲大方允諾並隨即將其新購且價值4萬元之筆電交付與乙。詎料乙於作
業完成後未即刻返還,反而於網站上拍賣,適巧由同住於該宿舍之丙以2萬元得標,雙方
約定面交後銀貨兩訖,一週後甲向乙請求返還筆電,乙才透露因為缺錢花用,已擅自將筆
電出賣於丙,試問甲乙丙三人之法律關係如何釐清?
目前的500字如下:
乙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
若甲承認乙之無權處分行為,該物權行為生效,丙取得筆電所有權。此時,甲僅得依民法
第170 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
效力。」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其自內所取得之價金。反之,若甲拒絕承認時,
乙之無權處分行為確定不生效力,無法取得筆電所有權,甲得依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
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
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之規
定,請求返還筆電(第118條第1項規定,保護「靜的安全」)。
但若丙為善意第三人時,亦即丙於購買筆電時,不知該筆電為甲所有,基於乙占有該筆電
之事實,善意信賴乙為筆電所有人,則內得依民法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
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及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
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之規定,善意取得所有權(
保護「動的安全」) 。此時,甲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乙請求返還價金之利益。
謝謝(鞠躬)
作者: yesohya   2018-06-08 00:46:00
妳這樣只是引法條而以啊 你看教科書怎麼解釋法條實例題怎麼答 = =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6-08 01:00:00
Q1 乙非筆電所有權人 是否有民法247給付不能的問題該買賣契約是否有效 可以先討論這段解釋完 你第一句就可以改寫很多東西出來了Q2 甲向乙要求不當得利返還價金 是返還4萬還是2萬?Q3 儘管丙善意取得所有權 為何甲不可向丙要求不當得利返還所有權移轉過去 再移轉回來就好啦 或是叫丙還錢
作者: yesohya   2018-06-08 01:18:00
法律問答題寫的是思考過程 不是結論(簡答題)
作者: Googletime (碎裂的記憶)   2018-06-08 10:47:00
因為丙善意取得,因此取得所有權是有法律上原因的,除非可以適用或類推適用183條之規定否則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丙返還筆電的所有權以及占有。無權處分跟無權代理是兩碼子事,你似乎有混淆的情況。
作者: dreamsletter (drmaticking)   2018-06-09 02:01:00
不甘代理的事啊...1.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有效成立 乙負返還借用物之義務 2.乙僅取得使用收益之權利,並無取得所有權,無處分權限;故乙擅自將筆電出售乃為無權處分3.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限為必要,乙丙之間買賣契約有效成立 4.縱甲否認乙之處分,但因善意受讓保護交易安全,丙仍原始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5.乙之給付違反債之本旨,而為返還不能(給付不能),甲得依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你這些深入分析字數隨便都爆表好嗎囧不過不當得利會成立嗎我有點疑惑喔不 應該是有 也可以主張侵權行為還有177II的不法管理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8-06-09 14:02:00
寫作要有條理分段論述,記得用三段論法。
作者: CCWck (幹嘛要暱稱)   2018-06-09 15:48:00
噓一下原PO射後不理 明顯來檢答案的....
作者: febonach (真菌)   2018-06-09 18:36:00
拜託分點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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