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出自易律師的圖說刑法總則的砂糖案
甲自小便以為砂糖含有劇毒,因此本於讓乙毒發身亡的想法,在乙的熱茶中添加大量砂糖
供乙飲用。當然乙並未死亡,只是喝了杯很甜的熱茶。
由於案例導引中有提到:「只要加添加砂糖時的主觀想法內容完全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要素,便是具有殺人故意。」
這句話我不太清楚意思;另外我覺得本案例不構成犯罪,但在哪個層級就不該當不太清楚
以下是我的三種想法
1.甲有主觀故意,但不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要素→所以客觀不該當+主觀也不該當
2.甲根本不該當主觀故意→故意須具備"知+欲",而認知是對構成犯罪事實有所預見
然而添加大量砂糖應該不為構成犯罪事實。
3.甲有主觀故意,且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要素→畢竟甲在添加大量砂糖的當下確實是有
想要殺乙的認知(認為砂糖含有劇毒),而且也有意欲這麼做,故具備主觀殺人故意,但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非既遂),頂多只是著手的審查提示。
不確定哪個想法才是對的,小弟接觸法律尚淺,若用語上有錯誤,也希望各位大大不吝
指正